|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 来源:中国文物报微信公众号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推进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博物馆运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引领博物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博物馆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精神,规范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提高博物馆管理和运行水平,推动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物馆运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针对博物馆在三年周期内的管理运行状况而开展的专业评价活动,旨在对博物馆的运行质量进行考察和评价。第三条 凡取得相应等级三年以上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须依照本办法参加运行评估;无故不参加运行评估的,按自动放弃相应博物馆等级处理。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并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工作。中国博物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和《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活动,拟定、发布评估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博物馆进行评估、提出评定建议,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评估工作流程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第七条 定性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环节的评估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专家完成。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建立评估专家库,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与各环节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第八条 定量评估环节通过运用评估系统,对参评博物馆申报的量化数据进行处理,生成定量评估分值。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全国博物馆年报信息系统等公开发布的博物馆业务活动数据,并兼顾互联网公开的观众评价信息,作为评估依据。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中国博物馆协会将拟定评估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档次。第十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逐步完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鼓励通过经费分配、项目安排、科技扶持、人才交流等方式,加大扶优汰劣力度。第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博物馆,限期整改,如在第二次评估中仍未达到标准,则对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物馆,原一、二级博物馆降低等级,原三级博物馆取消等级。针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博物馆,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警告通知书或通报批评。决定给予降低或取消现有等级处理的博物馆,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核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定级评估。第十二条 凡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发现参评博物馆存在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实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三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将评估工作情况及相关评估资料,在其网站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中国博物馆协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文物博函〔2013〕43号发布)、《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规则(试行)》(文物博函〔2014〕242号发布)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