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如下服务: 第一条 代为寄存、代保管与我馆收藏相关的藏品。 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收藏者需向我馆提供拟寄存、代管品的来源合法证明。 第三条 收藏者与我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进行代管。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按照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相关文件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不得和本馆藏品同处存放。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在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展出时,应在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随时取回藏品,但需要提前24小时与我馆具体工作人员沟通取用时间,便于我馆进行报备并配合监督。 第八条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为社会提供文物藏品鉴定、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工作。 第九条 藏品鉴定、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古代至近现代与妇女儿童主题相关的藏品。 第十条 咨询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进行藏品鉴定、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咨询。 联系电话:010—65272920(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文物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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