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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 |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 来源:

第一条  

藏品征集原则:以有步骤地建立完整的藏品体系为根本原则。

必须根据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的性质、方针、任务开展征集工作;

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的计划性。

第二条  

从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陈列、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征集中国原始社会至今的各类有关妇女、儿童的文物精品,特别是其中具有重要或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和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缺少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对具有极高艺术价值的现当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也应征集,以不断补充、完善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的藏品体系,但必须从严掌握。

第四条  

文物藏品的征集以自主收购、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为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辅。

第五条  

建立藏品鉴选委员会,在馆领导的授权下,对拟征集文物鉴定真伪、考证内涵、评定价值,提出是否征集的意见,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选和审批;

鉴选委员会专家原则上以国家文物局(办博函(2009)645号)推荐专家为主,在工作过程中如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增补在国有文博、科研学术机构任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

文物鉴选方式一般采用专家独立评鉴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文物部征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汇总各类文物信息上报分管领导;

2.文物部在征得馆长办公会同意与授权后,组织藏品鉴选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所要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价格评估、决定取舍;

3.经鉴选委员会鉴定、评估,认为有一定价值、应予征集的文物,由文物部根据专家意见、售者要价、市场行情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征集请示报馆长办公会;

4.经馆长办公会批准征集的文物,由文物部与事主办理征集手续;不被征集的文物应及时退还事主。

第七条  

文物征集资金从批准的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遇有特别重要的文物需征集时,根据实际情况专项申请。

第八条  

文物征集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收购文物款、调拨文物补偿款、交换文物补偿款、捐赠文物奖金、文物鉴定费、文物调查差旅及相关费用、文物运输费、解决捐赠文物者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有关征集工作所付出的费用;

给予捐赠文物者的奖金,最高金额不超过该文物估价值;对于已接受奖金的捐赠者,原则上不再考虑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助。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特事特办,报馆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  

文物征集资金的管理权限:

拟征集文物需经文物鉴选委员会通过后,由馆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报馆长签批。

每件或每批文物超过年度文物征集经费预算的,另行议定。

第十条  

征集的文物经审定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如有特殊需要拨出或交换文物,须由文物部提出意见,经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国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