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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征集 |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藏品捐赠奖励办法
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 | 来源: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捐赠文物,促进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有效开展妇女、儿童相关文物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对向本馆捐赠有关妇女、儿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接受文物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须提供物主主动捐赠凭证,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条  接受文物捐赠时,应依据我馆文物征集办法,经过我馆藏品鉴选委员会,对拟接受捐赠文物鉴定真伪、考证内涵、评定价值,提出是否接受捐赠及给予奖励的意见,报馆长办公会决定。对不符我馆文物搜集标准的物品,应耐心向捐赠者说明情况,婉言谢绝。

第五条  根据馆长办公会的决定,对捐赠文物数量较多或重要文物的捐赠者,可在下列方面予以精神奖励:

(一)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

(二)为捐赠者举行捐赠颁奖仪式;

(三)通过报章等媒体进行公开表彰与宣传;

(四)为捐赠者举办个人捐赠文物展览。

第六条  根据馆长办公会的决定,对捐赠具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数量较多或重要文物的捐赠者可给予一定数量的奖金奖励。给予捐赠者的奖金,可适当补偿材料费。

第七条  在我馆藏品鉴选委员会、馆长办公会批准同意接受捐赠、给予奖励后,文物部应与捐赠人完成捐赠品核收、清点工作,填写完备各类清单。

第八条  对于经我馆藏品鉴选委员会、馆长办公会认定可以接收的捐赠品的捐赠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馆长办公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